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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案件受理 1. 县统计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或者在日常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 2.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县统计局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局领导审批。 3. 经审批同意立案的,县统计局应当向被举报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二、调查取证 1. 县统计局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勘验等手段收集证据。 3. 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三、告知与陈述申辩 1. 县统计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县统计局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四、集体讨论 1. 县统计局组织集体讨论,讨论由局长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2. 参与讨论的人员包括法制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及相关人员。 3. 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五、处罚决定 1. 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县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处罚内容等。 六、送达与执行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逾期不履行的,县统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归档与备案 1. 案件处理完毕后,县统计局应当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向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复议 1. 县统计局接受社会公众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统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